刘召娜律师
原告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10万元及相应利息(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5573.61元,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%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);2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2018年5月23日9时9分,杨某驾驶豫K×××××货车沿S1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郑市大高庄南300米时,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... 查看详情 >>
原审法院判决:一、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解除编号为8808113357xxxxxx、8808113517xxxxxx、8808116506... 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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